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亮 王彦 杨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兑现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形成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有力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部署,对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的增长引擎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重庆法院致力于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信息科技赋能司法为民,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行为日趋规范,执行模式发生深刻变革,外部环境显著改善,执行质效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笔者拟以重庆市三级人民法院相关数据为样本,分析实践中的不足与经验,并提出完善思路,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实践分析
2017年至2022年,重庆法院执行案件逐步增长。2022年,执行案件数量相较2017年增长14.14万件,增幅为53.28%;法官人均办案量增长377.2件,增幅为68.92%,办案力量相对不足(见图一)。
区别于审判案件,执行案件即使结案也并未与承办人完全“脱钩”。只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得以实现,案件才算实际终了。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完全执行,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实践中,有30%至40%的案件当事人完全或者部分欠缺履行能力。因此,有部分案件在客观上属于执行不能,需要以终本方式进行结案。以重庆法院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为例,2017年,重庆法院执行案件总数为265416件,终本案件总数为121840件;2018年,执行案件总数为295657件,终本案件总数为67466件;2019年,执行案件总数为364160件,终本案件总数为91658件;2020年,执行案件总数为358328件,终本案件总数为95962件;2021年,执行案件总数为482232件,终本案件总数为150455件;2022年,执行案件总数为406758件,终本案件总数为104647件。在终本案件中,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无期限要求,使得该类案件随时可能再次进入执行状态。因此,新增案件和相关存案数量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执行的质效。此外,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往线下查控财产的方式发生了变革。目前,“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的联动与共享程度存在不足。例如,保险理财、金融理财等新型财产形式还没有联网查控;土地、房屋等执行程序中的主要财产形式,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工作。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了《重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实施五年规划(2021—2025)》,明确提出建设“全渝数智法院”。其中,对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深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全渝数智法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通过关键节点管控系统,对执行通知书发送期限、审限、查封冻结届满期限、财产处置期限、案款认领、支付期限等32项执行节点,实现预警报警、案件质量效验、监督管理三项功能,为执行干警“减负”。二是通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实现对案款到账通知、逾期未发放款项等内容的预警提示、案款审批、监督管理等功能,进一步完善案款支付审批、延缓发放审批、提存审批功能。同时,创建超6个月案款提级审批机制。2022年全年超6个月未发放案款数量同比下降79.88亿元,较同期下降34.55%。三是执行案件关联系统运用智能深度学习、“渝法智脑”提供的多源数据一体化检索和结果归类分析等服务,实现被执行人“人、财、物、款”关联和重庆市范围内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强制措施、终本结案等信息共享的目标。四是通过跨法院协调系统,将之前不能通过指挥中心办理的委托事项进行有效弥补,完善重庆市跨法院之间的处置权移送、参与分配、协助“查扣冻”、申请中止暂缓撤回拍卖等事项办理工作。五是通过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实现重庆市范围内不动产全覆盖、查控功能一体化。查询内容从最初仅有的房产基本信息,到如今房产的查封和抵押情况等详细信息,率先实现全国省域全覆盖。2021年3月至12月,重庆辖区法院通过该系统共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1152086条(含不动产基本信息,查封、抵押信息等);向重庆市规划局提起不动产远程查封申请34544件。与同期线下查控数据相比,查询信息增加611336件,查封增加16519件,效率分别提升了113.05%和91.64%。
执行信息化建设实践问题检视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执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信息化的司法用途和作用认识不足。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推动执行模式的转变,但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执行工作实际需求脱节的情况,相关系统的搭建并未有效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是具有经验和价值判断性质的工作,这也意味着,机器或软件不能完全代替法官的工作,只能为法官提供办案支持与辅助。信息化的属性是工具,而不是工作的目的,其价值在于为工作提供应有的方式和手段。执行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辅助法官办案,帮助法官减负增效。因此,智慧执行建设应考量法官群体的实际需求。
二是信息化建设存在“信息孤岛”现象。执行信息化建设中,部分法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壁垒、数据鸿沟等现象。以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为例,相关信息仍然存在不愿共享、不敢共享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执行工作产生影响。从客观层面来看,有关单位网络对接和联合信用惩戒等信息对接工作存在协调沟通的难度;从主观层面来看,有些部门不愿意向其他部门共享数据;从技术层面看,联动单位信息化程度不高,未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开发,导致系统无法对接,例如,全国不动产信息未能实现全国联网等。但是,技术层面的信息不对接问题将会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与完善而得到进一步解决。
三是信息化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执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薄弱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人工智能以大数据为先决条件。执行领域的大数据产生于各个案件数据的汇集。每个案件信息、财产信息、查控信息等需要执行人员如实逐项录入。如果信息录入不一致或录入错误,则会导致在案件执行的下一个流程或其他流程产生问题,使得执行流程无法继续进行或停滞,甚至形成不正确的数据,导致数据分析失真。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行工作的进程。
四是存在“管理”与“技术”脱节的现象。“懂数据的人不了解司法需求,有需求的人不能很好地解释需求”是目前推进执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执行法官与技术服务公司对于执行环节与操作流程有不同的理解与运用。业务部门提出研发需求时,一般较为模糊,甚至只有需要某种功能的表述。信息部门则承载着将业务部门需求向技术公司转述的任务,即把业务部门的需求转化为技术公司听得懂的技术语言。但是,由于信息部门人员往往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不了解实际使用场景,导致相关内容的转述不能完全到位。而技术部门则使用技术研发代替需求的实现,一般很难考虑到执行业务场景或执行人员使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因此,信息化技术研发的产品往往会有用户体验感不强、使用过程复杂、不适应实际应用场景等问题。
完善执行办案系统的思考
笔者认为,执行信息化目标是构建数字化执行办案系统,助力解决实践问题。数字化执行办案系统与审判系统的功能区别在于,执行系统除具有审判系统的“无纸化”“智能化”应用以外,更需要“数字化”应用,即与联动单位实现大数据深度共享、流程系统对案件节点的规范性效验等。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是依托“无纸化”,完善案件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工作。目前,储存信息的过程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大数据能对文字、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在这一基础上,能够得出数据背后的知识或隐藏信息。在传统纸质办案模式下,无法将案件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因此,难以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而全流程无纸化模式的推行可以弥补传统数据存储过程中容量和精准度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依托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在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等环节全面推行以全流程“电子卷宗单轨制”为核心的无纸化模式,不再保留纸质卷宗或纸质材料。执行程序的特点在于涉及执行流程多、节点多,需要人工录入的信息也多,且大多数案件涉及的卷宗材料仅有执行申请和执行依据等内容。其中,大部分材料来源于执行中的查控材料,所以,执行程序是较为适合无纸化改革的路径。执行工作实现无纸化办公及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的前提条件是,从立案到结案,将执行案件的案件信息、财产信息、主体信息、法院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案款信息等数据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执行办案的信息库。如果仅凭执行人员逐项手工录入,一定程度上会发生错漏等问题。因此,应大力推进文档电子化和电子卷宗即时生成工作,实现无纸化系统对执行信息资源的智能化读取、识别,推动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回填,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支持。
二是依托智能化,助力执行人员“减负”。充分利用“算法+数据”的优势,对节点管控、预警提醒、财产甄别、立案信息回填、繁简自动分流、笔录智能生成、文书智能纠错等执行全流程进行完善,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首先,深化执行节点智能化。依托OCR文字识别、ASR语音识别、NLP自然语义处理等技术,为办案人员提供从立案、分案、执行通知书、网络查控、启动传统查控、完成传统查控、终本约谈、执行线索等37个节点全流程伴随式智能辅助,对重要流程节点进行预警提醒、智能锁定等管理。将智能化的触角遍及执行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合理规范执行法官行使相关权力的边界和尺度。其次,探索财产甄别智能化。以执行规则相对简单清晰的类型化案件为主攻方向,由法官总结梳理执行案件所有规则并形成细致的知识图谱,由算法专家根据业务场景选择算法模型和编制代码,使其具有分析执行财产状况、同步生成执行文书等功能,以人工智能的感知、分析、学习能力辅助法官,实现案件财产的智能甄别、智能提醒、智能查控。
三是依托共享化,完善查人找物工作。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中,司法大数据是国家治理能力赖以提升的富矿。共享化就是要打破“信息化孤岛”的障碍。首先,梳理并形成数据共享清单。通过推进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模式。可以由各地政法委牵头各协作、协助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其次,利用好区块链技术,深度挖掘大数据的各项作用。与审判大数据相比,执行大数据更具有复合性。而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难以篡改等特征,更切合执行信息化的各项内容。随着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的完善,法院与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高度融合,由此形成的执行大数据具有重要价值。法院通过大数据模拟,一方面,建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评估模型,可视化呈现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图谱、资金流转网络、财产变动方向等。这有利于监测失信被执行人财产动态,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预测执行案件办理结果。另一方面,建立被执行人查找模型,根据大数据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行踪等相关信息,形成全景视图。这有利于多方位掌握被执行人社会关系、消费情况、户籍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辅助追查被执行人行为轨迹及财产线索,从而节约查人找物的司法成本,有效提升执行效率。
四是依托标准化,规范案件的执行行为。首先,通过执行流程系统,法院可以为行使执行权的流程节点设定严苛的标准。从立案、执行通知、查控、评估、拍卖、变卖到案款分配、发还等,都应当在流程系统中进行操作,且必须符合系统的效验规则。其次,通过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实行精细化的执行期限管理,法院将节点控制的模式由领导督办变为系统跟踪,有利于规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行为。同时,可以针对终本案件建立单独、动态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实现全流程、宽领域、深维度的管理监督,从而杜绝带财产终本、终本恢复不畅等现象。具体而言,严格管控终本案件结案质量,确保进入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系统的案件符合规定条件。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终本案件管理职责及执行流程,实现终本案件标准化管理。法院可建立终本案件后端管理,由系统每隔6个月自动发起网络查询,智能化甄别查询财产,提醒管理团队采取后续措施,并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服务大厅设立的智能查询机相对接。当事人只要在查询机上刷验身份证或向大厅工作人员查询,便可获取案件信息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实现法院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推动建立健全无财产案件退出机制。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