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9年2月,被告人阮新华与买家吴江、唐四凡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被判刑)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2019年3月下旬,阮新华与吴江、唐四凡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22日,阮新华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云南省某市邮寄至江西省某县一小区侧门商铺。同月24日、25日,阮新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侄子阮某(时年17岁,已被判刑),安排其代收上述毒品,并让其用20个手掌大的袋子对毒品进行分装,再将毒品藏于偏僻处待买家取货。阮新华承诺支付给阮某好处费3000元。4月26日上午,阮某根据阮新华指示前往接收藏毒包裹,并至商店准备购买用于称重、分装的电子秤和自封袋,但因无货未购得,遂从店内拿走3个较大的黑色塑料袋。该日上午,唐四凡等人已与吴江等人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会合。后阮新华嫌阮某不够老练,临时决定由吴江前去取藏毒包裹,并让阮某前往吴江、唐四凡会合的宾馆附近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阮某收到阮新华通过微信发来的吴某等人照片及40元交通费后,乘车至宾馆对进出人员进行观察、拍摄,并将拍摄的视频和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阮新华。当日11时许,吴江与唐四凡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2.19克。同日,阮某被抓获。同年8月18日,阮新华被抓获。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生效裁判文书认为,被告人阮新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阮新华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新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也被判处死缓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罪犯阮新华已于2022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公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文/詹兆园 魏 伟 刘姝晨
未成年人具有辨别能力较弱、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却好奇心强,易受周围环境与人群的不良影响等阶段性特质,使其极易成为被利用、教唆犯罪的对象,甚至充当起了成年人犯罪的“挡箭牌”或“替罪羊”。因此,从刑事审判角度出发,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疑是一个重点问题。人民法院除肩负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增强其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任务外,还负有依法严惩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斩断伸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黑手的责任。
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主要特征及原因
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主要呈现出五大特征。一是文化程度较低。涉毒未成年人大多辍学早,多数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本案阮某即是早早辍学,仅有初中文化。较低的文化程度导致阮某辨别能力较弱、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家庭教育与关爱的缺失。父母离异或长期不在身边,使得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关注和指导,缺少关爱。本案阮某即是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平时联系较少,缺乏家庭教育与父母陪伴的他更觉亲情珍贵,遂在明知叔叔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出于亲情的考虑帮助叔叔贩卖毒品。三是以共同犯罪居多。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具有群体性,且大多受成年人教唆,成为犯罪工具。同时,在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终端环节,如按指示接收毒品或零星售卖毒品。本案阮某即是在共同犯罪中,受叔叔阮新华的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终端、外缘性活动。四是在触犯罪名方面,多为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贩卖毒品罪为常见罪名,但近几年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迅速。本案阮某即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是一些参与毒品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吸毒行为,尤以新型毒品多见,有的长期混迹于娱乐场所,这些未成年人有极大概率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阮某虽不是吸毒人员,但其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KTV上班,且经常居住地为KTV的员工宿舍。娱乐场所的长期浸染,使得阮某对相关犯罪缺乏危险意识,继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根据对以往案例的分析,未成年人参与涉毒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再加之这个时期体内荷尔蒙水平不稳定,情绪起伏大,自控能力差,使得他们极易被新奇、刺激的事物所诱惑,从而难以辨别是与非、对与错。二是家庭结构失衡、教育方法失当。家庭因素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和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涉毒犯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家庭情感纽带断裂、家庭组成复杂、家庭成员关系疏远或弱化,或家庭教育模式畸形的现象。三是学校法治教育滞后、管理不善。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进而造成其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责任认知不清,容易受他人唆使而轻易犯罪。四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冒险文化等的影响,在潜移默化中向消极的、低俗的甚至是暴力的价值观念与行为靠拢。五是成年人的利用与教唆。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8种严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对14至18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虽然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法律的严惩并未吓退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毒品犯罪团伙仍热衷于将未成年人推到毒品犯罪的最前端,而主犯将自己隐藏在背后、深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制
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宽宥的处理方式。因此,我国刑法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对被利用一方的未成年人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对其背后的成年人则采取加重处罚的立法模式。如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成年人对于整个犯罪活动往往起到了发起、支配和管理的作用,刑法才应当为其分配更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人阮新华无视伦理亲情、挑战法律底线,指使未成年的侄子阮某代收毒品、准备工具分装毒品未果后,又指使阮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将未成年人引入歧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因此,在毒品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均依法从重处罚,既突出了依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体现了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厉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网络,切实帮助广大未成年人防范和远离毒品危害。
(作者詹兆园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魏伟系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姝晨系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内容来源: 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李施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