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在36小时的行程中,一路换电非常方便,而且只在中途进行了15分钟的充电,花费30余元。相比之下,油车的全程油耗消费要贵很多。”日前,在某新能源汽车App上,一位车主晒出他驾驶一款新能源汽车从北京开到海南三亚的账单。与这位车主一样,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乐于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驾驶新能源汽车出行。
近年来,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指导下,新能源已成为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当下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是我国实现低碳环保、产业高效发展的战略选择。我国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已连续7年稳居世界第一。
然而,在行业高热度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隐忧。“电池续航里程不足很焦虑”“安装充电桩,物业又不配合”“主动刹车等智能驾驶系统不靠谱甚至车辆自燃”……这些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消费者对于新能源车的态度。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陆续出现。如何在深入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质量何以保障?
据统计,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310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1045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79.78%。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数量从2018年的107万辆上升到2022年的535万辆,呈高速增长态势。
“新能源汽车受到消费者青睐,主要是因为用车成本低、政策红利多、节能减排、驾驶体验好等。除了这些优点,新能源汽车也面临不少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表示,在消费端主要表现为涉嫌虚假宣传、信息不真实、保养维修难等。
3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采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和分析,对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涉及新能源汽车的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了《新能源汽车案件审判观察》专项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王某诉某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2018年6月20日,王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王某从某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电动汽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9.3万余元。合同约定,某汽车贸易公司所提供的车辆应为生产厂家合格产品,并符合出厂标准。若王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某汽车贸易公司核验属实,则按公司新能源索赔政策进行索赔。后王某主张涉案车辆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经常维修,影响正常生活和出行用车。此外,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也对其驾车时的心理造成了影响。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车辆在交付王某后多次出现故障,均由某汽车贸易公司或其指定的特约服务站进行了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交付王某后多次出现故障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王某对车辆的使用。某汽车贸易公司虽然对出现的故障和质量问题均已进行了维修,但现有证据表明,某汽车贸易公司向王某交付的车辆不符合通常意义上合格车辆应有的品质。某汽车贸易公司虽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对车辆的多次维修必然影响王某的出行用车和正常生活,必然给其造成相应损失。据此,法院根据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违约情形、车辆维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5万元。
除了质量问题,新能源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不透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新能源汽车生产者、经营者掌握车辆全部信息,其信息发布是消费者获得车辆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消费者因获取信息渠道受限,对信息辨别和选择能力相对较弱。在生产者、经营者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对车辆的性能、售后服务、价格、补贴、缴税政策等信息掌握不足,故在选购汽车和使用汽车方面易产生相关问题,导致纠纷发生。
《报告》显示,新能源汽车销售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车辆相关信息,使消费者对车辆信息产生误解,对车辆价格形成误判,最终导致纠纷产生。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涉新能源汽车案件中,该类案件占比为2.10%。其中,15.52%的案件为二手车充当新车售卖,31.03%的案件为隐瞒购置税,50.00%的案件为交付后车辆信息与销售时的描述不符,3.45%的案件为售后服务与销售时承诺的服务不符。
对于上述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侯军表示,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其中涉及重大利益或可能引起歧义的条款可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消费者应当注意审查名目明细,要求经销商及时开具发票或单据、随车凭证和文件、检测报告等材料,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
配套设施建设仍需加强
4月12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消费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最担心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续航里程不足。过半受访者对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需求在500公里以上。其中,不少业主表示,自己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却不同意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某小区的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程某于2018年在凭祥市某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2021年8月,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因其所在小区没有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故程某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一个。在报装过程中,根据供电企业规定,申请安装个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应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此后,程某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以该小区规划设计和建造时并没有建设相应的新能源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路线以及涉及相邻车位业主、公共财产安全为由拒绝了程某的请求。为此,程某不得已于2022年10月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
凭祥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目前,国家倡导绿色环保,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业主合理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部委的相关部门规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对物业服务企业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范,助力解决电动汽车消费中的痛点、堵点问题。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程某出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协助。
该案执行期间,经过凭祥法院沟通协调,供电企业对程某安装充电桩的申请予以批准。安装过程中,承办法官还通知双方到场进一步协商,针对现场安装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最终充电桩得以顺利安装。
充电基础设施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促进我国交通领域向清洁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在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绿色条款”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作用日益突出。新能源汽车经济环保,顺应了当下低碳环保的绿色发展理念,其推广更是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而新能源汽车属于电力汽车,充电桩是配套必备设施,物业公司拒不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行为,不仅增加了业主生活成本,也不利于业主安居乐业,不符合绿色发展原则。
据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梁昌新介绍,2022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数量达到520万台,同比增长近100%。其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长约65万台,累计数量达到180万台;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增长约190万台,累计数量超过340万台。
“目前仍存在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不合理、部分居民小区建桩难充电难、充电市场运行不规范、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梁昌新表示,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持续优化充电网络规划布局,着力破解充电难题,优化完善政府监管平台体系,提升充电行业发展质量和建设运营标准,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多部门协同共促行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面临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仍显滞后、产业生态尚不健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等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消费存在虚假宣传车内配置和续航里程问题,五成多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保养维修难且收费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近三成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存在销售价格不透明问题,还有一成多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不规范,只有不到一成受访者认为新能源汽车消费没有明显问题。
为切实强化司法服务,北京三中院结合当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消费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退货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新能源汽车企业应进一步公开透明汽车产品各项信息,着力优化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二是消费者应增强信息获取和辨别能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及《退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尽可能地询问、了解有关车辆性能及数据,并以合理的方式提出查看、索要有关凭证。例如,《退货规定》规定了生产者应当明示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消费者在选购新能源车时可参考三包凭证上的动力蓄电池在保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作出判断。另外,消费者需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意识,尽量在第一时间以合法的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确保自身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三是多部门协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大宣传、监督力度,监控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产质量,与汽车企业共同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组织应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开展培训活动,引导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时正确合理地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交易行为。司法部门应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原则,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通过司法程序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是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作用,分担消费者的使用风险,保障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汽车企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保险中的枢纽作用,贯通用户与售后服务,优化车险产品,创新险种,保障产业发展与产品安全,化解消费风险。
“阻滞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核心仍然是关键技术的突破。消费者真正关心的问题是车能走多远,续航能力有多强,途中充电是否方便或者售后的维修更新服务是否到位等方面。”业内人士表示,这些问题都涉及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信赖及完善的生产销售流程。因此,在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不仅要不断完善技术开发,还要密切关注整车生产的完善,及时反映消费者的体验,不断吸引捕捉剩余消费者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及时反映消费者诉求和建议,更好地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战略和促进消费整体部署,提振消费信心,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消费行业问题,开展系列监督调查和评议工作。下一阶段,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针对新能源电动汽车驾乘、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与使用、售中和售后服务等开展持续性的监督调查工作,敦促行业企业不断重视消费者诉求、优化消费者体验,推动行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