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西南政法学院王洪俊教授出版了《检察学》一书,这是国内最早的一本检察学著作,可谓检察学的开山之作。在书中,王洪俊教授写道:“检察学是法学领域一门崭新学科,目前建立检察学、研究检察学气氛活跃,方兴未艾。”如今三十多年过去了,检察学研究从最早的初试啼声到现在已经较为成熟,甚至称为达到一个繁荣局面也不为过。
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价值,它以检察——或者说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作为阐述、研究对象,涉及检察理论、检察实践等很多重要议题。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大局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检察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学术研究。加强检察学范畴内的理论阐释,是我国检察制度持续发展的基础。学术研究,是检察机关各项改革特别需要的,不少改革亟需学术跟进和理论支撑。王桂五先生谈到检察学的时候,特别提到:“理论的发展决定于实践对它需要的程度。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并且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认识。检察工作正处于大发展的时期,必将推动检察学研究的发展。”可以说,他对于检察学的价值判断和发展的预言是十分准确的。
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般认为,我国检察学需要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主线来展开。关于检察学的体系,我认为可以分成三大学科:一是中国检察学,二是比较检察学或者域外检察学,三是检察史学。对于我国检察学体系,学界有过讨论,提出二分法(总论和分论)、三分法(总论、职能论、管理论)、四分法(检察权、检察制度、检察具体工作、域外检察和检察史学)、五分论(总论、职能论、程序论、组织论、管理论)。当前,我国检察学教材,大都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侧重于理论,大体上属于理论篇和制度篇,大部分可以归类为理论检察学。检察学总论主要包含:(1)检察学概论;(2)检察权论,包括检察权的构成、检察权属性;(3)检察主体论,主要包含检察组织及其构成形式,以及检察人员,可以分为检察院论、检察官论、检察长论、检察委员会论;(4)检察职能论,分为第一层级的职能即根本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第二层级的职能,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又分为若干第三层级职能;(5)检察原则论,目前比较成熟的原则体系,包括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法制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等等;(6)检察制度论和检察机制论,包含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管理制度、检察听证制度等等。检察学的分论部分,属于检察业务论,包含“四大检察”以及各个检察领域的具体检察工作。
我国检察学研究与教学,存在需要予以突破和超越之处:一是检察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需要吸引更多检察系统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产出更多学术成果。近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全国一些高校合作建立了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基地,对于突破检察学研究的局限性大有裨益。二是对于检察原理和检察规律的研究还有待丰富和深化。当前的研究多侧重于检察改革以及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司法改革,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影响了对于检察制度重要问题的认识和阐释。三是开展检察学研究,既要加强对域外检察理论和相关制度的研究,也要充分利用本土检察制度和理论资源。中国检察出版社组织翻译了一些域外检察制度丛书,出版了我国专家学者《论检察》丛书,江苏省检察院也组织翻译和出版了一些检察题材的学术著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也曾组织翻译和出版了《所有人的正义》等有关检察的域外著作。近年来,国家检察官学院也在遴选一些域外检察题材的新著进行翻译,这些著作开阔了研究检察学的视野,对于我国检察学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助力。此外,我国从晚清到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当前的检察学研究,需要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料,国家检察官学院收集了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一些有关检察制度和理论的资料,弥足珍贵。四是检察学的教学方面要有所突破,目前一些高校开设有检察学课程,但是有的缺乏师资,形成多人讲授的拼盘式课程。另外,检察学课程的应用性和独特性需要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研究生培养,需要增设检察学方向,培养专门研究检察学的硕士、博士,并要为检察学教学增添教学人才。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