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海关总署:6个月内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2-07-04 22:32  浏览:485  搜索引擎搜索“微商筹货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微商筹货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公告还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发布人:d5aa****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