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下简称“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守好民生安全底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着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在行动……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全方位保护饮食安全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土坑酸菜”的曝光引起公众一片哗然。据介绍,这些“土坑酸菜”腌制时不加清洗;收购时,工人们有的穿鞋、有的光脚直接踩在酸菜上,在脏、乱、差的车间里简单漂洗加工,甚至为了增加保质期加入超量数倍的防腐剂。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些酸菜工厂还是多家知名方便面料包的供应商。此外,“3·15”晚会还曝光了部分不法商家把木薯粉当红薯粉卖、用过期面包做汉堡等食品安全问题。
在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消费者宣讲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供图 广西来宾中院
2017年,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联合多家大学发布的《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在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重金属等污染;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生物毒素污染。虽然公众已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我国也建立了市场级检测体系,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仍屡禁不止。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会上还发布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解释》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解释》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例如,通过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外,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被《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食品“三小行业”,即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饮食服务。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强、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对执法监管造成较大难度,导致食品“三小行业”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中,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采集粪便检验结论、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和检验结论,此次事件被认定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引发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流动摊贩不仅活动在街头巷尾,在校园门口也随处可见。但是,这些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状况始终牵动着全社会的心。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在线解读工作报告。沈亮副院长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解释》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黑作坊”“过期食品”等问题给予回应,助力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心菜;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明确多主体责任
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近年来,网购已成为消费“主战场”。除了日常用品外,各类网络销售食品也逐渐成为消费者青睐的对象。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网络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食品消费纠纷依法作出判决,涉案网店店主最终被判向消费者支付网购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21年5月,朱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以708元的价格购买了3罐浙江杭州某公司销售的“西湖龙井”茶叶。朱某收到包裹后,只在装有茶叶的瓷罐底部发现贴有标注“西湖龙井”字号的纸质标签,但没有注明保质期与生产日期,其所附赠的布袋和牛皮纸袋上也没有相关标签。朱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的10倍赔偿,共计70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叶包装违反法律关于农产品包装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杭州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销售者对案涉茶叶尽到了查验义务,故其向朱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08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明确网购食品销售者的责任之外,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对消费者负责。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例如,《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一)》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情形。老百姓网购食品维权时,即使找不到网店和店主,但能够找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肖新月说,“这两条规定还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百姓就能更加放心地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食品了”。
除了网购食品之外,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也较为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以及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例如,《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会大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
规范外卖餐饮服务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卖行业迅速发展,在给公众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挑战。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杨女士经常通过外卖平台点餐,但当笔者问及“如果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有问题,除商家外,外卖平台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杨女士却表示不太清楚。
据了解,某消费者服务投诉平台2021年全年共接收食品行业投诉约6万条,主要涉及外卖平台优惠券、配送、食品卫生、商家虚假宣传、服务态度、食品安全等问题。其中,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尤为触目惊心。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纠纷:一些商家将餐饮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问题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表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
针对此类情况,《规定》的第十九条明确,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该规定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互联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使其有着隐蔽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同时,外卖餐饮主体多元、环节复杂,存在安全监管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张守志说。
“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条款,明确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商户等各方主体责任、具体标准和量化指标;将小餐饮、小平台及其他外卖商户纳入监管范围;提高对平台、商户违法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增加违法成本。”张守志建议,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制定地方性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全国人大可在地方立法实践基础上,适时出台网络外卖食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保障监管有法可依。
此外,群众所担心的食品外卖包装问题,也直接决定着外卖食品是否受到二次污染。“部分经营者出于成本考虑,选择一些含甲醛、荧光增白剂等劣质包装材料。同时,因食品包装密封性不够,在配送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国家层面尚未针对外卖食品配送包装制定统一标准。”张守志建议,利用大数据技术,将食品原料采购、加工人员、加工时间、食安封签、配送车辆、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食品保鲜期等信息注入二维码,实现外卖食品的二维码追溯全覆盖和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全过程。
全国政协常委支树平表示,应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监督,增强外卖餐饮服务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络等途径及时了解情况,有效实施监督,提升消费体验。同时,畅通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推广外卖食品保险和快速理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袁振龙表示,如何在传统与现代、习惯与法规、风味与安全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关键,需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生产企业都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要求落到实处,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0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2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庄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