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剥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担保剥离指的是担保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提前清偿债务等方式,免除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担保债务剥离方式。
其目的是将担保人(保证担保人或抵押、质押担保人)从目前的债务中脱身,前提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不降低原债务的担保水平。多见于法人机构间的债务重组过程中。
广义的担保剥离还包括一种民间的说法,即利用债权人操作上的瑕疵,将债务人的担保人从原债务中脱离出来,即所谓的担保人合法脱保.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些情形,担保人积极主张权利,甚至利用诉讼的方式,成功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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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超过保证期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可以约定一年,可以约定半年,实践中约定二年的居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法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即成功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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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贷款程序有瑕疵
比如保证合同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未对担保人说明实际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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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违反夫妻共债共签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款争议较大,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夫妻恶意逃债的情况,但也有可能导致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担沉重的债务,尤其对于离婚中和已离婚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存在不合理性,纠纷较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修改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事后追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很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从“司法解释”提高到“法律”的位阶,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在签字时默许了借款人替其配偶签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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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进而言之,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