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才在网上发布这些视频的。”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甸子镇一名男子冒充警察在各短视频平台发布“涉警”视频,11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绥中县局西甸子镇派出所依法处理。
11月22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以“猎鹰”为名在多个平台发布身着警用制服、手持警械的视频及照片。接到线索后,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田某为西甸子镇村民,并非人民警察。民警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警官证外皮一个、警用手铐一副、警用肩灯一个、春秋战训服一套、警用夏执勤服一件、警用手套一副、特警胸章等。经询问,田某供述了其利用警用标识、警械,冒充人民警察拍摄视频、并在平台发布的违法行为。
田某交代,其曾在山东省某保安公司工作,后被某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当地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期间领取过服装。今年9月离职回家待业,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拍摄短视频发到网络上,收获了不少关注。
由于田某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田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