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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堂:没离婚也要支付抚养费?法官这样说
2023-07-21 17:59  浏览:2379  搜索引擎搜索“微商筹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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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刘某某。2017年10月下旬,母亲陈某离开共同住所,并再未回去共同生活。刘某某由父亲刘某及奶奶抚养照顾,陈某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也未以任何方式探望过刘某某。刘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向刘某某支付2017年10月至判决之月的抚养费。

法院查询发现,被告陈某于2019年3月出境至日本一直未归。陈某2019年3月前在上海市正常缴纳社保,在日本期间的收入情况无法查明。

原告刘某某患有斜视,就医记录显示“建议斜视矫正”;腿部患有膝关节疾病,就医记录显示“建议手术治疗”。其父刘某自2020年起无固定收入。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该案依法缺席审理。被告陈某补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16.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子女有权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被告陈某虽然与原告父亲刘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陈某自2017年10月下旬开始长期离家至今未归,其间,被告在生活上未给予原告陪伴、照顾,在经济上也未负担原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应认为被告对原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补付数额,应分为两个阶段计算: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在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出税后收入后,按照25%比例支付抚养费。2019年3月,被告出境至日本,在日本的收入情况无法查明,法院认为,被告在国内时有较高的收入,且系自行出境至日本并生活了较长时间,应认为其有一定经济负担能力,该期间的抚养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在上海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在国内时的收入、职业背景及主动放弃国内工作前往日本长期生活的实际情况等,最终酌定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其认定相对来说难度较大。

分居是重要的事实依据。双方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但因感情不和存在长期分居的事实,其中一方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用,生活上亦不关心照顾孩子,这种情况一般可认定该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向其主张抚养费,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分居不是必要条件。虽然未分居,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完全做“甩手掌柜”,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应认为其未尽到抚养义务。但这种情况相对更难认定,除了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法官应加强依职权调查,通过走访居委会、学校、亲友等方式,了解真实的抚养状况,综合做出判断。

财产未分割不是不尽抚养义务的理由。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提出抗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赋予了子女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夫妻财产是否分割的影响。

家事案件要追求纠纷实质性化解

如何唤醒被告的母爱,真正帮助原告在完整的家庭关爱下成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通过判决书对被告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情理法教育,并多次上门与被告父母沟通,希望他们协助联系被告,劝导被告回国解决家庭纠纷,承担母亲的责任,目前判后工作仍在进行中。此外,法官也看望了孩子,得知孩子患病急需手术后,及时为孩子申请了相关救助金。针对孩子父亲独自抚养子女又遭遇失业出现情绪焦虑的情况,为其转介心理咨询师进行了心理疏导。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徐莉 陈立)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发布人:643e****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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