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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人受骗!非法集资5000多万元,养老诈骗案主犯获刑
2022-09-14 14:17  浏览:1089  搜索引擎搜索“微商筹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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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养老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四千三百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15年6月起开始担任桂林颐和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并于2017年4月成立颐和公司南宁分公司。2017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入职颐和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桂林地区的市场运营和管理。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邹某某在颐和公司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授意桂林、南宁两地颐和公司大量招聘业务员,采取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老年人宣称该公司实力雄厚,投资了多处养生养老基地,购买该公司养生旅居服务卡不仅可以在养老基地消费,还可以每年获得8%至13%不等的利息,诱骗老年人签订《桂林颐和养老服务合同书》,通过上述方式向老年人非法集资。被告人蔡某某作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招聘、培训桂林市场部的业务员以及桂林会员的招募工作,并按非法集资数额的约30%与邹某某结算市场部的业绩提成。经会计鉴定,邹某某在桂林、南宁非法集资的人数和金额为875人、5034万余元,其中384人获得资金返还合计733万余元,共计损失4301万余元。蔡某某共计获取业绩提成1637万余元,并向市场部项某等21名业务员转款发放业绩提成471万余元,另向前妻郑某燕转款40万余元,取现783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指示桂林、南宁两地颐和公司财务人员使用个人银行卡绑定公司POS机,大量接收老年人的刷卡资金,后通过上述银行账户共计向桂林实力公司转款438万余元,帮助自己控制的汉元公司购买桂林实力公司贴牌生产的“汉元肺清”牌罗汉果产品。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邹某某与司某林、刘某利、闫某俊共谋,在其控制的“红道商城”平台上以销售“汉元肺清”牌罗汉果产品为名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涉案人数上千人,收取下线传销资金上亿元。

汉元公司财务人员分别向司某林、刘某利、马某利支付业绩提成458万余元、481万余元、100万元,2022年5月,司某林、刘某利、闫某俊,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对颐和公司进行了虚假的包装和宣传,夸大了颐和公司养生养老基地的规模,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和投资,且投资的公寓和酒店并未对外正常经营,所谓的养生养老项目并无盈利能力。被告人邹某某在非法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将非法集资款购买罗汉果产品后用于传销,对集资款缺乏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邹某某只是在不断吸收资金,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的利息,维持集资骗局,反映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养老基地没有任何收益,公司也没有任何盈利能力,但在高额业绩提成的刺激下仍发展会员581名,非法集资3558万余元,其与被告人邹某某达成的按会员投资数额的约30%计算业绩提成的协议,实际上就是一种分赃协议,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院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邹某某、蔡某某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骗取桂林、南宁两地875名集资参与人的养老钱,造成损失数千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邹某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诈骗,并控制、支配、使用了大部分集资款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该案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管市场部的全面工作,负责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和投资,具体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发挥了主要作用,应对其任职期间桂林地区的犯罪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参与时间及获利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发布人:85bc****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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